Tuesday, January 14, 2014

琉球的地位




 
2014/1/13

    今天在報上看到『美曾在台日試生物武器』的報導,其中說到『二戰後,沖繩縣由美軍統治,直到1972年才回歸日本。一段,頗有語病。特別提出更正。

    琉球一直是一個獨立國家。直到1609年,日本薩摩藩入侵琉球,被迫割讓奄美群島給薩摩。1879年日本入侵琉球,並強迫琉球國王遷往日本,正式併吞琉球。琉球王國亡。這是何以在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前,日本控制琉球的前因。

    兩顆原子彈,結束了日本軍國主義的美夢。日本無條件投降,承諾接受『波茨坦宣言』,『波茨坦宣言』承諾執行『開羅宣言』。也就是說,降書接受『波茨坦宣言』及『開羅宣言』的所有的條件。根據『開羅宣言』英文原句,『Japan will also be expelled from all other territories which she has taken by violence and greed.』,中譯應該是『同時日本必須放棄(被逐出),它由暴力及貪婪所獲得的所有其他土地。』琉球是日本經由戰爭手段獲得的土地,他對琉球的宗主權,第二次世界大戰受降書簽署後,業已消失。

    戰後,聯合國授予美國對琉球群島的行政管理權。1972年美國將琉球諸島移交日本。日本再度佔領琉球。美國對琉球只有行政權,沒有主權。這種私相授受,把琉球的主權交與日本的行為,於法於理都是站不住腳的。所以日本對琉球沒有所有權。目前頂多是擁有行政權。所以我們絕不能說琉球『回歸』日本。

    古人說:『名不正則言不順,言不順則事不成。』尤其是在這種大是大非的問題上,我們決不能胡亂用字。孔子的春秋筆法,很值得我們效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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